鹤壁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组成为院纪委书记、学生工作主管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各1人,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学专家、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各1人,学生代表2人。其中院纪委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
第五条 有案情时,申诉委员会主任有权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形成处理结论或决定时,须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中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不予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院给予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系、班级、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二)原处理部门;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人应同时向原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2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诉书的答复、材料及相关文件交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原处理部门认为申诉有理由的,可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同一事实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补充。申诉人自接到通知两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补充,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超出本办法第六条申诉范围,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可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处分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院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理,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