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3-08-3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教高〔2003〕91号),结合我院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身心不适宜入校学习,需要治疗的,或者参军入伍、创业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由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需持《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学院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并由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确有创业机会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并由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记“零”分,并不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技能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学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含单元期中测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九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相差很大,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查卷理由,通过所在系办公室向有关教研室查询。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结合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代体育课成绩,但必须注明体育保健课,采用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任何修读的课程均需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并计入学生成绩册。

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更换。

其他专业辅修,成绩全部合格,应当发给合格证书。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本专业成绩良好以上(包括良好)的课程与辅修专业的课程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细则,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每学期学生考核成绩要进行真实完整登记,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及时归档保存。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外)可以参加补考。学生补考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记载,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年累积达4门者应予退学。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专业论文和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学院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招生人数太少不能单独成班的,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留级等)三年制5年、五年制7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交《休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者,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或2年,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5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办公室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相应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鹤壁能源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以后不再准予补考,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者,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学生处进行严格审查后,准予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